莘县莘州中学

菁菁校园学校公告

学生休复学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2-11-16 16:58 栏目:学校公告 发布单位:通知公告 点击量:1985 【公开】

关于休学、复学的规定

第十七条  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可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成年学生本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和相关医疗费用单据到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准予休学。

高中学生第三学年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

第十八条  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令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令其休学。

患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其他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

第十九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治愈或者认定可以正常学习,学校审查核准,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

第二十一条  高中学生休学期满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以信函等方式通知学生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超过应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未答复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高中学生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

第二十二条  高中学生擅自离校,学校应通过信函等方式督促其返校,并将督促学生返校的相关材料副本存档。学生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学校可作自动退学处理,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准退学。擅自退学或因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退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学籍。

 

 

学生休学所需材料

 

 

一、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需盖医院门诊部或相关科室红章)。

二、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所开病例(首页加盖医院病案室或相关科室红章)。

三、相关医疗费用单据(三个月以上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医疗合作保险报销单据,需盖医院合管办或相关科室红章、报销专章等)。

学生监护人持上述材料到学校提交申请,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准予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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